“政治学博士研究生学术沙龙”第十四期简报(图文)
发布时间:2013/05/20 19:04:30来源: 浏览次数:

2013年5月17日晚,我院政治学博士研究生学术沙龙第十四期在院317教室举办。本期主题为“公民文化权研究”,主讲人为黄明涛博士,点评嘉宾为刘俊祥教授,主持人为周岑银博士。

文化生活是公民发展其独立健全人格所必需的生活面向,亦是国家担负重要宪法义务的领域。然而在我国特定的制度背景下,相比于国家对文化的权力导向而言,公民对文化的权利导向不足表明文化权的缺位是不争的事实。因此,探讨公民的文化权利和公民在文化权享有上的地位,即仅仅将公民视作国家所提供的文化服务的被动接受者,还是将公民作为享有宪法上文化权利的独立且积极的主体、进而使其全面参与到建构其周遭文化生活的过程中,这是一个意义深远的问题。对此,黄明涛博士提出了一个基本命题:当前的文化体制仍局限于某种“权力导向型”的模式中,公民相对于国家而言处于从属和依附的地位,而这种模式背离了以公民为中心的文化生活之理想形态。因此,从宪法层面上对文化权进行理论建构与法规范建构是非常有必要的。

为了论证这一命题,黄明涛博士首先对“文化权”进行定义。鉴于关于“文化”的解释繁多,黄明涛博士将文化权中“文化”含义锁定在法学的理解意义上,并使概念尽量符合两个标准,即对研究有用和符合一般常识。因此,他认为文化权的规范含义由公民具体的文化生活所限定,是指公民自由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文化权并不是有关一般性的、抽象性的文明或人类生活方式之总和那种意义上的文化的权利,而是落脚于每一个公民如何主导、建构并享受其文化生活。其次,为了形成可以解决具体案件争议的体系,解决政府文化管制和公民创造自由的冲突,界定文化权内核和认识国家文化职能的误区两点非常重要。黄明涛博士认为,文化权内核应该包括文化权与现代人的自由之关系、文化权与文化多样性的关系、文化权与文化创造性的关系三个方面:“现代性”体现在公民对公共事务的有限参与以及公民的文化权应该更多地服务于个人发展和自我实现,“多样性”体现在个人文化偏好的转换和不同文化偏好之间的和谐共存,“创造性”体现在保存文化创新的机会和制衡固有的强势文化上。而探讨国家文化职能的误区为公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划界问题提供了理性化的标准,误区主要有三,即文化唯理主义、文化家长主义和文化生活中的体制性拘谨,三者互有联系,但侧重点有所不同。最后,在前面讨论过的充实的文化权内涵基础上,黄明涛博士着手进行文化权的规范建构。他梳理了文化权的“集体权利或个人权利”之属性之争,并指出作为集体权利的文化权之成立需要严格的限定条件,而典型的集体文化权所包含的双重权利主张也隐含了与个体权利的冲突。在此基础上,根据基本权利的两分理论——即作为主观权利的文化权和作为客观价值秩序的文化权之两分法,对文化权的规范内涵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讨论:作为主观权利,文化权具有防御权功能、受益权功能;作为客观价值秩序,文化权对国家至少有三个方面的要求,包括建构一个去中心化的文化公权力模式、将意识形态管制从文化生活中剥离出去以及积极守护多元化的社会文化生活样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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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龙现场)

在互动环节,与会同学围绕黄明涛博士的主题汇报展开了热烈的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十分有趣和富有启发的问题,主要归结为三个方面:一是鉴于文化权的抽象性以及同其他权利,如言论自由权、表达权等的交叉,其范围应该如何限定;二是对文化权内涵体系的建构是否足够完备,如文化权的主体只限于个体的公民还是包括集体组织和国际组织;三是在对国家文化职能的误读分析中,唯理主义、家长主义和体制性拘谨之间是否存在包含与被包含关系,这些与文化专制主义又有何区别。黄明涛博士对以上问题一一给予回应。

在点评环节,刘俊祥教授对黄明涛博士的选题意义、论文结构和逻辑结构给予了较高的评价。与此同时,刘俊祥教授总结认为黄明涛博士的论证是以“自由权”为出发点展开对文化权的概念定义、内涵扩充和规范建构的,虽然逻辑自洽,但在划分文化权性质的主观权利与客观法,或者说个人文化自由与政府文化管制的边界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可以考虑在第一代人权的“自由权”之外,从第二代和第三代人权中的“平等权”“受益权”方面加以补充和考虑。同时,在文化权的定义方面,也可以参照有关的国际文件以及国内政策中对“文化权利”的明确提出或定义,进一步完善文化权内涵,并增强对“文化权”界定的自信。

政治学博士研究生学术沙龙第十五期将于2013年6月中旬举行,欢迎各位学友参加。

(闫明明 供稿 刘国发 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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