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平台(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5/15 09:13:35来源: 浏览次数:

(武大政管院字〔20226 号 附件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仪器设备管理,防止国有仪器设备损坏和流失,根据《武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武大财字〔201933 号)《武汉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武大设字〔20147号)、《武汉大学设备资产处置实施细则》(武大设函〔202021号)以及学校仪器设备清查工作要求,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仪器设备包括非私人自费购置的全部仪器设备,属于学校国有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由学校占有和配置使用。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来源包括:

(一)使用教育事业费、各类专项经费、科研专款和基金、自筹经费、捐赠经费、代管经费、工会经费等购置的设备;

(二)国家无偿调拨的仪器设备;

(三)接受捐赠获得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 仪器设备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条件,需保证安全完整,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设备配置及采购

第五条 设备配置,应贯彻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教学、科研、行政工作的需要进行合理配置,防控闲置浪费。

第六条 设备采购必须符合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相关规定,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相应标准的,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招标或备案手续;不需要招标或备案的采购项目,根据用途或经费来源,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学院教学、科研设备及行政办公设备的批量采购,须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由信息数据中心办公室负责办理采购手续;

(二)学院教学、科研设备及行政办公设备的零星采购,需由使用人提出申请,分别经分管业务和财务的院领导审核并签字同意后,由信息数据中心办公室负责采购;

(三)学院办公房间和其他公用场所的空调等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的采购,需由有关人员向党政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后,由信息数据中心办公室负责采购;

(四)教研项目和科研项目所需设备,由项目经费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及相关规定,自己或委托他人采购。

第三章  设备验收与账目管理

第七条 凡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为1年以上的通用仪器设备(单位价值1000元及以上)和专用仪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及以上),必须经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登记验收后才能到财务部报销。

第八条 设备验收流程:

(一)设备验收申请。经信息门户进入“武汉大学设备管理信息系统”(下简称“设备管理系统”)填报设备验收申请。须按步骤要求上传清晰完整的发票图片(注:根据学校财务最新规定,单价达到人民币1000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如实登记信息:基本信息包括设备及附件的名称、型号、规格、单价、数量、购置日期、仪器来源、经费来源、使用方向、国家或地区,使用信息包括实物使用院部、实物使用单位、经费所在部门、联系电话、存放地点,其他信息包括销售单位、生产厂家以及出厂编号(设备出厂时未标明的除外)、出厂日期(如不明确,可以选填早于开发票时间一个月的日期)。

(二)保管人确认。设备验收申请经设备保管人或他人代为填写提交后,均须由设备保管人本人在设备管理系统中确认,方能进入验收审核环节。

(三)设备验收员初审。

(四)打印设备验收单和设备编号标签。申请人在“设备管理自助服务终端”(文理学部当代楼一楼、财务部一楼大厅、经管院一楼大厅,工学部雅各楼一楼大厅、信息学部1号教学楼一楼大厅、医学部8号楼一楼大厅、第一临床学院教学楼一楼)上打印设备验收单和设备编号标签。

(五)粘贴设备编号标签。及时、规范、牢固地将设备编号标签粘贴在对应的设备上,避免“张冠李戴”,确保设备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

(六)实物照片上传。将对设备全貌及贴有设备编号标签的一面分别清晰拍照1-3张,上传到系统。

(七)设备验收员审核。

第九条 设备报销流程:

(一)填写报销单。生成报销单并准确填写经费信息和支付信息后,打印并推送报销单。

(二)交财务报销。将打印的报销单,与设备验收单、发票一起交给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条 非在岗的人员(包括辞职、调离人员,退休人员,出站博士后等),不能登记办理设备验收手续。

第十一条 若为提升设备性能或扩展设备功能,需增配不能单独使用的单价达到1500元及以上的配件,可以作为附件对主体设备做增值处理,在设备管理系统中填报“附件验收申请”,登记到对应的主体设备信息中。

第四章  设备保管与使用

第十二条 所有设备均需指定专人保管。设备保管人须为工资关系在武汉大学的教职工(含博士后)。保管人只有设备的保管责任和使用权,不得将登记在册的任何设备丢弃或随意赠与他人,更不得将设备转售给他人

第十三条 设备保管人指定方式:

(一)办公房间内空调等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由房间使用人保管;如两人以上共用房间,应选派其中一人保管或指定其中职级较高的人员保管。

(二)办公房间内其他办公设备,由实际使用人保管。

(三)会议室、报告厅等场所设备,由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

(四)实验室设备,由实验房间负责人保管。

(五)多媒体教室设备及学院办公楼走廊等其他公共区域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由信息数据中心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

(六)各部门专用的设备,由相应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

(七)教师以教研项目和科研项目所购的设备,由项目负责人分配的使用人个人保管;若使用人不是本院在职教职工,须由项目负责人承当保管人责任,使用人只能向保管人办理借用手续。

(八)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的设备,由中心负责人参照以上方式指定保管人。

第十四条 保管人应经常检查所保管设备的性能和运行状况,如有损坏应及时报告并视情况申请维修。

第十五条 提倡物尽其用,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仪器设备,学院应进行合理调配。

第十六条 加强对可以公私两用的设备(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照相机、摄像机等)的管理,禁止长期将公用设备挪为私用。

第十七条 保管人出借设备给他人使用时,须做好登记,到期及时收回,记载借出和还回的时间及设备状况,并要求使用人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设备意外损坏或遗失。

第十八条 若遇办公场所搬迁或拆除,党政办公室负责搬迁拆除工作的相关人员需提前通知设备管理员和相关设备保管人对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进行去向跟踪和记录。

第十九条 学校集中清查时,保管人必须主动向学院设备管理员提供物证说明设备状况,确保账物相符;发现有账无物现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学院设备管理员不定期登录设备管理系统核实设备登记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核查,如有必要需报院领导处理。

第五章  设备信息变更

第二十一条 不能使用或闲置不用的设备,保管人须及时移交给设备管理员或院内其他在职教职工保管,并找设备管理员登记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设备因保管人在院内工作岗位变动或存放地点变动,原保管人须及时报告学院设备管理员登记办理变更手续,并经新的保管人确认。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辞职或调离学校,以及博士后出站离校,须及时完成设备移交手续,将名下登记的设备移交给院内其他在职教职工,或交设备管理员调配给其他人员使用,或根据情况办理报废手续,经设备管理员登记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四条 保管人若调到校内其他单位,须及时完成设备移交手续,将名下登记的设备移交给院内其他在职教职工,或交设备管理员调配给其他人员使用,或根据情况办理报废手续,并经设备管理员登记办理变更手续;确实需要带走设备,须提出申请并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双方设备管理员办理校内调配手续。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退休,应及时完成设备移交手续,将名下登记的设备移交给院内其他在职教职工,或交设备管理员调配给其他人员使用,或根据情况办理报废手续,并经设备管理员登记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保管人如在设备管理系统中发现名下设备信息错误,应及时向设备管理员申请核查纠正。

第六章  设备的捐赠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不能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工作使用,但仍有部分使用价值、可供学校对口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的仪器设备,可作捐赠处置。

第二十八条 接受捐赠单位提出捐赠申请,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九条 设备管理员填报《武汉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及设备清单,经院领导签字盖章后,随同捐赠申请、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一起提交给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批量价值100万元或单位价值4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还需经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审批通过后办理捐赠手续

第三十条 接受捐赠单位收到捐赠仪器设备后,需出具捐赠设备的接收函,由设备管理员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作为设备销账和财务账务处理凭证

第七章  设备损毁、遗失及维修、报废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设备损坏、遗失,保管人须及时向学院设备管理员报告情况,书面提交损坏或遗失报告,并附上保卫部或公安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交由学院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并限期按《武汉大学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武大设字〔201716号)进行赔偿。

第三十二条 办公设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保管人应报告信息数据中心办公室;信息数据中心办公室如有备用设备,调给保管人临时使用。办公设备在包修期内,信息数据中心办公室及时联系售后服务商或供货商维修;超过包修期或损坏情况超出保修范围信息数据中心办公室应先查询维修费用,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后方可送修

第三十三条 已达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或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再无利用价值的设备,可申请报废并按《武汉大学闲置及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实施办法》(武大设字〔201413号)、《武汉大学设备资产处置实施细则》(武大设函〔202021号)办理报废手续。

第三十四条 办理报废手续时,设备保管人必须将设备原件交给学院设备管理员登记,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查回收并做销账处理;否则,保管人将须按《武汉大学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武大设字〔201716 号)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院信息数据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2011-2019 . All Rights Reserved.九州平台地址:九州平台鄂ICP备05003330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0219